第十六条 建筑楼层在7层以上或门窗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门窗工程,建筑幕墙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普通幕墙距离地面高度15米以上,隐框幕墙距离地面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在安装之前除必须按有关规定“三性试验”和抗震性能试验外,所有隐框幕墙均需对结构玻璃装配组件进行胶接牢固性试验、剥离试验和切开试验及结构胶相容性试验。
第十七条 建筑门窗及幕墙产品的常规质量检测和试验费列入编制工程预、概算;如常规试验不合格而继续发生的费用应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部门应负责对建筑门窗、幕墙工程进行严格监理,门窗及幕墙检测报告须作为工程验收必备核验技术资料之一。凡未经验测或检测不合格者,一律按不合格分项工程处理。
第十九条 建筑门窗、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在与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应明确承诺对建筑门窗、幕墙工程实行不少于三年的保修期。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已交付使用的门窗、幕墙建筑的安全使用和维护负有主要责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保养,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质量安全性检测。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的组织对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结构设计、生产制作、产品检测、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查单位的人员进行技术标准培训,并按有关规定考核上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