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幕墙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建筑装饰项目(包括幕墙工程)的招投标应严格按省政府第31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只有建筑幕墙单项工程的,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造价在80万元以上由省招标办负责监督;
(二)造价在30万元以上至8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市)招标办负责监督;
(三)造价在30万元以下由项目所在地县(市)招标办负责监督。
第十条 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资质条件。投标企业中标后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
第四章 施工安装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工程承包范围承接建筑幕墙工程(包括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严禁无资质承包及越级承包建筑幕墙工程。
第十二条 对实施招投标管理的建筑幕墙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第十三条 建筑门窗、幕墙工程的结构设计、生产制作、产品检测、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查及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检测与竣工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建筑门窗、幕墙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承担建筑幕墙的施工安装单位进行资质核查,并对建筑门窗、幕墙工程施工安装进行质量抽查和验收。
凡缺少建筑门窗、幕墙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产品和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一律不安装及验收。
第十五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和建筑门窗、幕墙工程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中使用的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其“三性试验”工作(即抗风压、空气渗透和雨水渗漏性能的试验)及型材与结构胶的复查工作(包括物理性能和机械性能)必须经省建设厅批准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的全过程(包括取样、试件的制作安装、检测试验),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监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