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门窗幕墙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赣建发[1998]号7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门窗、幕墙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幕墙工程是指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件、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门窗工程是指采用铝合金、塑钢、彩板(钢)等材料构成门窗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本省境内的建筑门窗、幕墙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门窗、幕墙工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门窗、建筑幕墙工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从促进社会经济和人类居住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城市环境以及建筑的性质和使用要求,加强对各类建筑幕墙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准用证制度;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该类产品,未取得准用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建筑市场;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设计、安装、使用无证产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工程项目扩初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将建筑工程中的建筑门窗、幕墙作为审查内容。
第六条 承担采用各类幕墙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玻璃幕墙设计资质。
幕墙设计单位主要应考试幕墙工程的防火、防雷、光环境污染和连接预埋件的结构安全等因素,应与建筑门窗、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并对建筑门窗、幕墙工程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并负相应的设计责任。
建筑门窗、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出有关施工安装的技术要求,并对门窗、幕墙材料及门窗、幕墙结构设计和加工制作部件等的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