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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1日

             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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