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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居住小区内的区间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区间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殡葬等特种车辆外,机动车辆在居住小区内停放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设有固定停车场所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其车辆停放收费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维修基金。
  第三十五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维修基金。

第六章 物业维修经费

  第三十六条 在公有住宅和新建居住小区出售的同时,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
  属公有住宅出售的,由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新建居住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第三十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
  第三十八条 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
  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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