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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议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
 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议
 (1998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为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实行依法治市的决定》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度。
  一、实行执法责任制,是把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分类,按其性质、内容和国家机关的工作性质、职能范围,分别确定负责贯彻和执行的责任部门,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提出具体的执法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强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促使执法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地贯彻实施。
  二、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应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国家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上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四、主要执法内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把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
  1.组织编制法律法规分解目录,明确各项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分解执法责任要严密、细致,要注意解决执法责任不清、交叉执法和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2.制定便于操作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司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违法责任的认定、追究范围、程序、处理、监督、备案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使每一起执法违法案件都能得以及时发现、追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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