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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
 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8〕文40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督,评价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保证稽察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派出,代表省政府对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行使监督权力。
  稽察特派员配备稽察特派员助理若干名,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对省政府负责。
  第三条 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由省政府确定。

第二章 稽察特派员的职责

  第四条 稽察特派员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其职责是:
  (一)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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