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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审批程序补充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
 建设工程审批程序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1998〕17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审批程序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审程序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推进我省利用外资新一轮创业,根据闽政〔1997〕31号《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试行情况,结合当前形势发展,制订本《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对《规定》的审批环节作进一步调整、简化和合并,最大限度地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同时压缩部份环节的审批时限,从而达到总时限的缩短。
  本《补充规定》总工作时限50个工作日,只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间从材料齐备受理之日算起。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许可证。建筑方案审查范围: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0.5万平方米的生产性项目或建设用地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某些特殊地段的建筑。较复杂需联审的方案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查只审大中型项目(含高层建筑)及重点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
  各地市可按本《补充规定》再进一步细化,但总工作时限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具体操作如下:
  一、工作步骤和时限
  (一)选址阶段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己的投资意向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在城市规划区内,同时按要求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现场踏勘、选址意见书发放、提出选址意见和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10个工作日;用地预审3个工作日。
  凡属甲、乙类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应征得消防监督部门的认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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