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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

  五、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17、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行为,排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干涉。
  18、依法适用不起诉,建立健全不起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审批检查机关依照管辖范围侦查的不起诉案件,认真做好对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和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复查工作。
  19、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保障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权利。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诬告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认真受理群众申诉,及时做好申诉案件的复查,对不当申诉要做好息诉工作,对错案要依法纠正,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给予刑事赔偿。
  21、侦查案件中应严格依法使用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情复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应依法提请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手续,未批准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2、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其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提供便利条件。
  六、坚持依法治检,加强队伍建设
  23、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的计划和办法,全面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24、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积极推进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检察官录用制度,严格把好进人关;依法任用检察人员,实行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调整和精简内部机构,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岗位轮换制度,注意培养青年干部,把优秀的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运用制度、纪律、法律等多种手段建设和管理队伍,对不适应做检察工作的干警,要离岗培训,限期提高;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要调离岗位;对不适合做检察工作或严重违法违纪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5、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在行使检察权中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问题。检查干警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一经发现,先停止工作,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于领导严重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抓住典型案件警示和教育广大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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