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认真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上述相关制度要在2003年前建立并逐步实施。
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违反财经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全省各级政府应坚持不懈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几次对社会普遍关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影响重大的、特别是涉及到收费、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行政执法活动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和检举制度,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要通过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整顿和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水平。要保证做到行政执法持证上岗。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廉洁自律,坚决反对和防止行政执法腐败,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
建立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组成的行政执法监督队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经常性的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做到及时纠正违法或失当的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各级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依法治省、实施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要根据实施依法行政的工作需要,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要根据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的精神,在2000年之前,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和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设立与其职能部门相当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法律知识扎实、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