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学法制度。要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在公务员继续教育中,增加法律内容。
建立全省政府系统法制培训基地,逐步增加公务员法律培训经费的投入,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物质保障。
公务员学法的有关制度应2000年前建立、完善,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实施。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要结合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进程,进行广泛深入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传播媒体,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反复进行宣传。新出台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要集中精力和时间进行具有较大规模和声势的重点宣传。
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普法工作制度,2000年前全面实施。
(三)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按照“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行政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与立法相结合”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突出涉台、涉侨、涉外特点,科学编制立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立法规划、计划及其项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行性。
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制定的程序。建立立法项目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制度,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内外优秀的立法成果;试行委托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法规、规章起草过程中的作用,努力克服起草法规、制定规章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坚持立法走群众路线的原则,通过建立立法听证等相关制度,逐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程序,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建立和完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公布和备案等制度。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台前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出台时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布并严格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备案,以保证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废止或修订滞后、失当、不适应改革和发展要求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行政立法工作需要,加大投入,设立专项经费,为行政立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本届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应尽早拟出,并积极组织实施,其他相关制度要在2000年前逐步建立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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