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地方立法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作为重点。加强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海洋、森林等资源方面的立法。充分发挥我省的侨台优势,进一步完善涉台、涉侨、涉外等方面法规。
8.地方立法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反对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
9.地方立法要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意见。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公布于众。起草地方性法规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相结合的制度。改进常委会立法审议程序,一般实行三审制,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建立立法项目责任制,认真落实立法计划。
10.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纠正或撤销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三、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1.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闽外籍人士的合法权益。
12.建立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严格执行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范围,确定执法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把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统一起来。
14.建立行政管理公示制度,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建立行政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诉讼法》和《
国家赔偿法》;建立决策过错、执法过错追究制,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