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议:
一、实行依法治省,逐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秩序
1.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依据
宪法和法律,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监督,深入普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秩序,实现中共福建省委确定的到2010年依法治省的基本目标。
2.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全省人民要依法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行使法定职权,把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积极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依法治省中作出应有贡献。
4.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依法治省的执法主体,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忠于
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理,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二、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性法规
5.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认真抓好立法基础工作,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6.按照国家关于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州、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和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五年立法规划和到2010年的立法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