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定废物污染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目标及主要措施,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利用固体废物为原料进行的生产和建设活动,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公益事业,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国家规定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