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太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包括:
(一)由国家投资或筹资兴建的、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
(三)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