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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自筹基建支出。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本级各单位年度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审核后,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中预算内收支预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按照规定审查和批准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中预算外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综合财政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单位批复。

第三章 综合财政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综合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综合财政预算执行。
  经批准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将预算内、预算外收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分月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综合财政预算拨款的管理,根据批准的综合财政预算,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对各单位的经常性经费按月均衡拨付,对各单位的专项经费按照项目进度拨付。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库库款及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以保证各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厉行节约,按照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章 综合财政决算

  第十九条 综合财政决算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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