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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
 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8〕41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活动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财政预算,是指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综合财政预算实行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综合财政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综合财政预算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八条 综合财政预算由本级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组成。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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