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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凡经铁路运输在安徽省境内卸车的货物,不论在铁路货场内还是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卸车,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
  由安徽省内发往省外的货物一律不收附加费。
  货主自备车、租用车等空车回送时一律不收附加费。
  第三条 下列货物免征附加费:
  (一)粮食: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1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
  (二)棉花: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210、1220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不包括木棉、丝棉、人造棉、旧棉胎、絮棉等。
  (三)食用盐: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410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
  (四)化肥及农药: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3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
  (五)抢险救灾物资。
  (六)战备物资:指《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军用物资。
  (七)铁路建设物资:指直接用于铁路建设的各品类物资(不包括铁路多种经营代办物资)。
  (八)铁路规定免费运送的货车、用具、托运人自备加固材料、加固装置等。
  (九)旅客行包、邮件运输。
  第四条 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征收标准
  1.整车货物每吨公里核收0.02元,所收附加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进为1元,下同。
  2.零担货物每10千克公里核收0.0002元,货物计费重量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每批起码计收1元。
  3.集装箱货物按集装箱箱型计重收费(如1吨箱按1吨计重,20英尺箱按20吨计重,以此类推)。
  4.规定按轴公里计算运费的货物,计费重量一律按每轴10吨换算。
  (二)计算办法
  1.征收附加费的计算公式为:0.02(元/吨公里)×计费重量(吨)×安徽省境内铁路运输里程(公里)。
  2.计费重量:指计算铁路运费的重量(换算为吨)。
  3.安徽省境内铁路运输里程:指货物自省外到达安徽省时,入省内第一个铁路车站至货物到站的运价里程(省内第一个车站为:津浦线北口桃山集站、南口乌衣站,京九线北口王楼站、南口阜南站,陇海线东口杨楼站、西口砀山站,符平线段园站,宁芜线慈湖站,皖赣线倒湖站,宣杭线祠山岗站,合九线宿松站,漯阜线界首站);货物在第“第一车站”卸车时,按5公里计算。货物在安徽省境内到发时,指货物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第五条 附加费的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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