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转贷国债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转贷国债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1998〕35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转贷国债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转贷国债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67号),为加强对转债国债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转贷资金的使用,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的综合财力和建设项目特点,在本省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对财政部的还本付息工作。承贷的地、市由地、市财政部门作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的省直部门(以下简称“省直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承贷项目的债权、债务代表,分别负责对省财政厅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三条 确定转贷项目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立项和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一般不搞新项目,防止出现重复建设;二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三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本地区综合还款能力。
  第四条 转贷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林水利投资;(二)交通建设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五)其它国家和省明确的建设项目。转贷资金要优先安排上述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模及其所需资金额度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的计划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