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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积极推行抵押贷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决定对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房地产、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分动产、不动产,其登记收费标准如下:

┌───────────────────────┬───────────┐
│    主债权额(抵押贷款额,元)       │抵押登记费(元/件次)│
├───────────────────────┼───────────┤
│   10万(含10万)以下            │    100      │
├───────────────────────┼───────────┤
│   10万-100万(含100万)          │    200      │
├───────────────────────┼───────────┤
│   100万-300万(含300万)         │    300      │
├───────────────────────┼───────────┤
│   300万-500万(含500万)         │    500      │
├───────────────────────┼───────────┤
│   500万以上800               │           │
└───────────────────────┴───────────┘

  以上登记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对困难企业应适当减免。下列情况减半收取登记费:
  (一)对抵押期满,企业需要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物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企业为筹措县及县以上重点技改资金,办理财产抵押贷款的。
  抵押登记费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二、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每件收费50元。注销抵押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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