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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现行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现行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8]151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的精神,并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对现行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1998年12月底前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内容;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因情况发生变化原规定已失去意义的内容。
  三、清理的方式和具体要求
  (一)清理工作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进行分工。几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共同负责清理;因机构撤销、合并或其他原因难以直接确定负责清理部门或清理单位的,按职能分工归口负责。
  (二)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先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继续有效、应予废止、需作修改或其他)及其理由。负责清理的部门或单位在收到通知和附寄的《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单》后,请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进行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由本部门或单位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于1998年12月31日前返回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和单位自行清理,自行清理工作情况请于1998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市政府(直接寄送市政府法制局)。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组织力量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为加强联系,了解工作进度和具体情况,请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将负责清理工作的领导和专门人员的名单填表报市政府法制局(清理工作联系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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