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失效]

  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使用商品条码。
  商业企业应当积极使用条码自动扫描销售管理系统(POS系统)。

第二章 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七条 本市单位或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事先向市编码机构提出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
  (三)需在有商标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产品无商标的,应出具证明。
  第八条 市编码机构负责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三日内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取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可以启用商品条码。
  第九条 系统成员可以将厂商识别代码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系统成果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条 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市编码机构备案;
  (三)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市编码机构应当在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办理续展手续。企业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破产的,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
  第十三条 对已被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