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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暂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宁波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宁波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
           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侦察证,是指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
  侦察证的封面为红色,上部印有由盾牌、五星、短剑及“国家安全”字样组成的徽章图案,下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字样;封里印有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签发机关和持证人依法可行使的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通行标志,是指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配发,放置在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上的标志。
  特别通行标志为长方形金属板,红底白字,中间是“特别通行”字样,背面设有防伪标记。
  第四条 本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被查验身份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验证;
  (二)检查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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