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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
 (1998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是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口岸的艾滋病监测和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工作。
  计划、财政、公安、司法、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教育、交通、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防治机构)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工作,进行艾滋病监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学管理、业务指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艾滋病诊断和治疗,落实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 (防治原则)
  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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