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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的价款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支(拨)付。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监督)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市财政局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接到市财政局的通知后,应当责令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立即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反规定的行为消除后,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市审计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巨额采购的监督)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委员会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自律管理与接受监督)
  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投诉)
  对下列形之一有异议的,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后续说明、变更或者补充;
  (三)招标方式、开标、决标;
  (四)有损于供应商自身利益的其他情形。
  招标中介机构认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的行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情况的公布)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每年在公布政府采购目录时,同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招标中介机构违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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