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领导机构)
  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直辖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五条 (采购中心)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
  (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系统;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采购目录的编制)
  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定。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委员会审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