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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新建大堤纳入海塘统一管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塘设计和施工的有关技术资料送交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原海塘的保留和废除)
  新建大堤纳入海塘统一管理后,市水利局应当根据新建大堤和原海塘的防御要求,结合所在地的防汛情况,会同市防汛指挥部对原海塘的保留或者废除作出确认。
  对确认保留的海塘,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对确认废除的海塘,按照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确权)
  公用岸段海塘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在海塘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挖石、打桩、取土或者挖筑养殖塘;
  (二)打靶;
  (三)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但规划留作统一垃圾堆场的除外;
  (四)损毁或者偷盗海塘测量标志、里程桩、界牌;
  (五)削坡,挖低堤顶;
  (六)毁损防浪作物;
  (七)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限制行为)
  在海塘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
  (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二)垦殖;
  (三)搭建房屋、棚舍或者兴建墓穴;
  (四)修筑道路;
  (五)刈割防浪作物,放牧;
  (六)堆放物料;
  (七)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堤上行驶。
  前款第(一)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要求和竣工验收)
  经批准在海塘范围内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参加验收;其中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通知市水利局和市防汛指挥部参加验收。
  第十七条 (堤顶道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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