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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专用岸段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组织编制,报区(县)水利局备案。
  第七条 (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
  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用岸段海塘的岁修和养护,由区(县)水利局组织实施。
  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由专用单位承担。
  建设海塘,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区(县)水利局负责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的落实,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经费列支)
  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经费,在市堤防维护费和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用岸段海塘的岁修和养护经费,在区(县)使用的堤防维护费和区(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三)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经费,由专用单位在返还的堤防维护费和企业税前收益中列支。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核定的区(县)公用岸段海塘的管理人员经费,在区(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本市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海塘建设技术标准、岁修和养护技术规范,由市水利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条 (公用岸段海塘的使用)
  需要使用公用岸段海塘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报市水利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岸段海塘的绿化、防浪作物以及堤顶道路等水工程设施予以补偿。
  自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公用岸段海塘转变为专用岸段海塘,由使用单位承担所使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
  第十一条 (新建大堤的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塘范围外围滩造地新建的大堤,需要纳入一市海塘统一管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防汛安全标准;
  (二)经受连续三年以上防汛安全考验。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新建大堤,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经市水利局和市防汛指挥部验收批准后,纳入本市海塘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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