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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前款所称堤防保护范围和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范围,以下统称海塘范围。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海塘规划)
  海塘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建设、岁修和养护计划)
  按照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
  公用岸段海塘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公用岸段海塘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区(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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