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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失效]

  门弄号编排不得无序跳号,两幢建筑物不得使用同一门弄号。
  第七条 (变更)
  因道路建筑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应当由道路建筑单位提出;因其他原因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安装)
  门弄号牌样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地名办确定,由市公安局统一监制。门弄号牌的安装,由公安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门弄号牌安装应当统一、醒目,不得过高过低。具体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费用)
  门弄号牌制作和安装的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新建的建筑物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二)因道路建设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
  (三)因其他原因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已建成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弄号牌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者人为损坏门弄号牌的,由当事人负责。
  门弄号牌制作和安装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弄号牌的义务。发现门弄号牌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应当更新。禁止下列行为:
  (一)自行编制门弄号或者自行制作门弄号牌;
  (二)涂改、污损门弄号牌;
  (三)遮挡、覆盖门弄号牌;
  (四)损坏门弄号牌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责任)
  本市公用事业、电力、房地和住宅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以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批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十二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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