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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在门弄号管理的业务上受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指导。区、县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门弄号管理。
  本市规划、房地、公用事业、电力、住宅和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门弄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机构申请门弄号。
  第五条 (审批)
  公安派出机构接到门弄号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编号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审批,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跨区、县的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门弄号,由区、县公安部门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出具批准门弄号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编号)
  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编制建筑物门弄号。建筑物门弄号的编制顺序应当按道路、弄、村宅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门弄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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