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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五)水电设施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水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楼内公共蓄池水定期清洗消毒;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管道、化粪池;
  (七)供暖设施的维护。每年定期维护维修供暖设施;
  (八)小区内的道路、景点、护栏等日常维护;
  (九)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和保养;
  (十)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七条 公共服务项月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保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直接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它费用支出。
  物业管理的收费逐步达到成本收费和一定的利润。
  第八条 政府定价的公共服务收费,全省现阶段的最高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一)普遍多层住宅0.25元;
  (二)高档住宅区、别墅区0.5~1.00元。
  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的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可分别上幅10%和20%。住宅小区内的办公、工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具体幅度由各地确定。
  各地物价部门可按照上述标准,根据本地区群众承受能力、小区规模,环境、设施、服务项目的多少和服务的质量,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电梯运行费可根据单独楼寓,独立核算,另行收取。供暖设施的维护费根据各市县热费(包烧费)价格是否含供暖设施维护费的实际情况,由各市县确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主要是,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
  指导价的服务收费,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指导价格,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服务主要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房屋自管部位、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物业企业利用住宅小区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的多种经营活动。
  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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