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超过投标截止期投标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送达或者未寄到投标地点的;
  (三)与招标规定不符或者内容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

第七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通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采购方、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应当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唱标,并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采购方、有关单位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评标应当在开标后7日内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验证投标资格,充分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采购方和投标方的意见。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综合比较投标货物的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服务和投标方资信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出招标项目中标方或者提出预中标优选方案,供采购方选择。
  评标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部分废标或者全部废标。
  第三十一条 定标后,招标机构向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在15日内将投保证金如数退还落标厂商。
  第三十二条 国内厂商中标的,由采购方和中标厂商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供货合同。
  国外厂商中标的,由采购方选择本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与国外中标厂商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供货合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采购方可以直接与中标厂商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供货合同。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招标机构将保证金分别退还采购方和中标厂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