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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由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公开招标应当在《中国招标》周刊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国外贷款项目,还应当在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是指直接向潜在的投标方发出投标邀请的招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接受采购方委托后,应当与采购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分为主件和附件。
  主件包括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标的一览表、技术规格及其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附件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金格式、投标价格表、规格偏差表、履约保证方式、资格证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出后,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刊登招标通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售。招标文件售出后,遇有需要说明或者修改的内容,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一般项目不少于30日,不超过45日;大型、复杂项目不少于45日,不超过60日。

第六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国内、国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国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货物)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货物数量价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期之前,投标方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者修改,但应当由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超过投标截止期的投标文件不得补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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