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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者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方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根据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的机电产品估算价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六)向招标机构缴纳不超过委托招标产品总额2%的保证金,其比例由招标机构商采购方确定。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招标保证金保函,也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招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至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时止。
  第十四条 投标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成投标业务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经营经历和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方在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 投标方在投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投标文件;
  (二)按照采购方或者招标机构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缴纳投标总额2%的投标保证金,按照规定时间向招标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四)中标后与采购方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采购方同意不得转让合同。

第五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法人、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国内法人、国内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法人、国外法人、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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