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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采购下列机电产品可以不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方可以自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四)经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以招标方式采购;采购方不同意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进口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

第三章 招标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家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产品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第九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二)要求采购方和投标方提供招标投标所需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维护采购方和投标方合法权益;
  (三)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者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四)向投标方提供招标文件以及相应的咨询服务,必要时作出相应的解释;
  (五)对标底保密;
  (六)将招标投标结果报送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备案)部门、资金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采购方 投标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产品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采购方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招标机构按照与其商定的技术、商务条件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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