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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车私用处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黑龙江省公车私用处罚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8年10月29日
            黑龙江省公车私用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抵制公车私用不正之风,制止奢侈浪费,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车私用包括下列行为:
  (一)动用公车参与正常公务以外的旅游、娱乐、宴请、钓鱼、打猎等活动的;
  (二)动用公车参与结婚迎亲事宜的(营运性用车除外);
  (三)动用公车接送本人或他人子女上下学(含幼儿园,下同)的。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动用公车参与正常公务以外的旅游、娱乐、宴请、钓鱼、打猎等活动的,每用一辆车,对用车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车辆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第六条 动用公车参与结婚迎亲事宜的,每用一辆车,对用车人处1000元罚款;对车辆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处以400元罚款;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因迎亲车队不按规定停车造成道路交通阻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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