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办发〔1998〕31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农委《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10月29日
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施意见
我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去年普遍开展了试点,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对这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专门下发了《
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
《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经济体制、经营方式和利益分配格局都发生了深刻的、重大的变化,农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也逐渐增强,因而村务工作的方式也应随之改变,实行民主决策,办事公开,提高村务活动的透明度,以保证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把这项工作做好了,有利于农民群众参与村务活动,活跃基层民主生活,提高村务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民主监督,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干部依法建制、依制治村、按章办事;也有利于农民群众熟悉和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