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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进一步完善投诉工作,依法协调处理好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1.完善省市投诉机构设置,健全全省投诉机构网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协调功能,积极处理好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省、市都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代表政府受理并协调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省、市政府领导要加强对外商投诉处理工作的领导,以增强投诉中心的协调处理功能和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投诉中心的工作,及时反馈涉及的投诉处理结果,加快投诉案件的结案。对于暂时不能结案的投诉案件,要及时向投诉中心反馈处理情况。
  2.加大各市、县处理投诉的力度,把外商投诉解决在基层。各市、县政府要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并在人员、经费上予以支持。对一些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并予以协调解决,尽量把投诉案件解决在当地。
  3.要依法公正地调解纠纷。协调处理纠纷必须坚持公正,不得偏袒某一方,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保护中外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利
  1.不得干涉企业的自主决策和经营权。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企业的董事会,任何部门、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其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决策和经营权,党政机关应当带头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总经理及其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未经董事会决议,任何行政部门和组织以及投资方不得任免、撤换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撤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以及销售额、利润指标。未经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企业的盈利情况。
  2.尊重“嫁接”企业的独立法人权益。“嫁接”式合资企业与中方老厂都是独立的法人,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老厂作为投资方,可以通过董事会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不得干涉合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不得随意撤换合资企业的总经理,不得干预合资企业一般人员的聘用,不得无偿借用、调用、占用和统管合资企业的人、财、物。
  六、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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