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按执法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应由有权检查的执法机关进行,统一的年度检查由辽宁省联合年检办公室组织进行。
有权检查的执法机关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的检查由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进行。
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有两个人以上。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属于国家统一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装。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利用执法检查要求企业购买其推荐的物品。
5.严格按执法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处罚时,必须出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复议权、起诉权。依法作出责令外商投资企业“停业整顿”及扣压企业财物的处罚,应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决定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禁止强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各种培训、投保、订阅报刊杂志和接受指定的中介服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人员进行培训,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准出省,各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准出市,并不得硬性要求企业参加培训人员住宿。需要收费的培训应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险种外,其他保险项目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严禁各级保险公司与有关执法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企业进行保险。企业自愿订阅报刊杂志,严禁各有关执法部门下发文件,强制企业订阅有关报刊杂志。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到其指定的会计、律师、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等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
7.企业参加社会活动及到企业参观、考察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企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未经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企业参观、考察。如果确实需要,需经省、市外经贸部门协助联系。
8.建立行政执法“窗口”单位。各市都要选择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窗口”单位,确定为行政执法“窗口”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放证书和牌匾。到“窗口”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对其检查的“目的和内容”以及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由企业保存。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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