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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8〕5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采购行为,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购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公开性,节省开支,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
  省财政厅年度收支预算核定的下列具有竞争性的设备和通用设备均实行政府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像机。
  上述项目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下同)以下或同类设备一次性批量购置总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简称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或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采购。对拥有较高素质采购专业人员和实力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实体),经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可依据本办法自行采购。省财政厅支出预算核定的修缮项目也适应本办法。
  二、政府采购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申报程序
  1.在省财政厅设立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控购办合署办公),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省直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政府采购工作;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负责对供货商资格和采购人员资格的审定;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省直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授权,承担不具有采购资格的单位的采购代理和其他采购、管理任务。
  2.凡申请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实体,应从实际出发,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填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采购审批表》(附后),采购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系统总体规划,对政府采购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审查同意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该部门或单位收支预算安排情况予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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