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不低于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后,住房公积金连本带息自动转存。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其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用于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离、辞职。
  (四)出国定居。
  (五)异地调动。
  (六)在职期间去世。
  (七)开除公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刑,可由其家属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首先应当保证职工提取,余额部分应当按下列顺序发放住房委托贷款:
  (一)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贷款。
  (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贷款。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保值、增值。但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投资或者委托他人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