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策。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
(五)批准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年度报告。
(六)监督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是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下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
第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规划和计划;定期向职工、单位公布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提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使用人。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执行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偿还、运用的办法;对下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指导;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驻呼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盟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明确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委托银行承办。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收缴的住房公积金免缴所得税。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离休、退休人员除外。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该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