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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七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或本组织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指定听证主持人一人组织听证,也可以指定本机关或本组织1至3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有关事务。
  听证人员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培训、考核。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五)决定中止听证;
  (六)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持听证会场秩序。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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