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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8〕44号 1998年10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门牌、楼牌管理的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城镇、农村及集中定居牧区的门牌、楼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符合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第五条 门牌、楼牌应按统一规格、式样和材料制作。
  (一)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的地区,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
  (二)门牌分大小两种,均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其规格如下:
  大牌35厘米×25厘米;小牌12.4厘米×8.4厘米;旁门、后门门牌10.5厘米×5.5厘米;临时门牌12.4厘米×8.4厘米。
  (三)楼牌均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分大小两种,大牌110×60厘米,小牌99厘米×55厘米。
  (四)大型高层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35厘米×25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城市、城镇门楼牌制作采用铝版镀反光膜工艺。农村地区可选择成本较低的普通铝版或搪瓷。

第三章 门牌、楼牌的编号

  第六条 门牌、楼牌按街路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街路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其顺序按街巷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延伸进行编排;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门牌编号不分单双,按自然顺序编排;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单右双编排。地形复杂的农村、牧区及编远山区,可依照地理环境从自然村主要进口处按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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