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晋政发〔1998〕36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保证公路建养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交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交通规费是全省公路建设、养护、改造和客运站场建设的专项资金。在交通规费改税之前,凡山西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
《公路法》、
《条例》、
《规定》等法规,到当地交通规费征收部门及时、足额缴纳各项交通规费,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任何手段拖、欠、逃、偷、漏缴交通规费。凡拖欠交通规费的,规费征收部门应依法追收直到清缴。
二、凡欠缴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交通规费征收部门补缴,对抗缴、拒缴的,征费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对不服从处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妨碍、阻挠征费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以及侮辱、殴打征费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费改税”之前,漏缴、欠缴的交通规费,“费改税”之后仍须如数追缴,同时加收滞纳金,并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