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区关于印发《山西省县
(市、区)人武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98〕35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山西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的管理,确保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
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5〕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县(市、区)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通知》(晋发〔1996〕1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县(市、区)人武部的职工编制,严格按照中发〔1995〕12号文件和晋发〔1996〕11号文件执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编制的6名职工,计划单列,经费由省财政采取增加民兵事业费的办法保障。担负民兵训练基地教学管理和人武部机关公勤任务聘用的6名职工,由人武部聘用,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保障。职工的编制员额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和超编超配。
第三条 全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统一归口山西省军区司令部管理,军分区司令部和县(市、区)人武部指定专人负责职工管理工作,按规定逐级上报职工管理情况,所报数据、情况必须及时、准确。职工统计资料的保存、转递、使用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四条 县(市、区)人武部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据《
劳动法》的有关劳动争议条款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章 职工的录用、调动
第五条 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的录用、调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人武部审查考核,报军分区司令部批准,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