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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熟悉安全技术防范专业知识和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有能保证施工及工程质量的工具和检测手段。
  第十四条 外省设计、施工单位承担本省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须到省公安机关进行资格验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向主管的公安机关送审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
  (二)设计方案;
  (三)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四)器材布置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各部分联线图;
  (五)管线敷设图;
  (六)费用预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技防工程竣工并使用一个月后,向主管的公安机关申请工程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运行情况报告;
  (二)费用决算报告;
  (三)系统使用操作说明书;
  (四)使用操作人员培训情况报告;
  (五)维修保障措施;
  (六)系统维修手册。
  公安机关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应在一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施工。
  第十七条 技防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维修及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均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内部保密制度,并对承担技防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对涉密人员应注册存档。
  对安装使用技防设施的重点单位、要害部门应严格保密,未经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公开报道。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额最多不超过30000元。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装置而未装置安全防范设施发生重大案件的;
  (二)技防工程未经审批、验收的;
  (三)无资格证承接技防工程的;
  (四)未经许可销售、生产技防产品的或伪造、涂改、转让许可证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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