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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现发布《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8年10月20日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研制、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和设计、施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改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是指以应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
  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深测器、报警控制器、电视监控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对技防产品实施行业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防新产品的投产鉴定;
  (四)对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技防工程的设施、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设计规范。
  第六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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