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点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管理制度。
(五)现金、票证、印章、文物及其他贵重物品、贵重设备、物资的管理制度;
(六)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七)涉密产品和各种秘密载体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八)集体宿舍、招待所、俱乐部等单位内部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其他需要建立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对重要部门或重要岗位人员严格进行审查,不得录用和接受有犯罪记录的人员;
(三)配合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
(四)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种不安定事端和苗头,调解处理内部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要害部位应按技术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单位应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治安隐患和改进意见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单位应预防和及时制止危害内部治安秩序的行为,对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处理事故。